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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振邦,男,1938年7月15日,汉族,农民,住盐山县。

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振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2)盐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以与被上诉人杜振邦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上诉人刘某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胡希荣
审判员 刘晓莉
审判员 李玉刚

书记员: 王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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