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暴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
姚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暴志强,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姚某某、姚向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姚向红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暴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2014年9月20日5时30分许,其驾驶冀D×××××号捷达牌小型客车,沿邯郸市中华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石桥村路口时,与被告姚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姚向红所有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侧面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姚某某车上物品损坏及两机动车损坏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作出马公交认字(2014)第091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磁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其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各项损失共计29346.2元。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1、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停车费、停运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29346.2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姚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起诉与举证进行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进行了划分,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恰当,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称其驾驶的冀D×××××号捷达牌车租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坏,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停车费与拖车费1000元、车辆损失修复费14759元、停运损失23307元及鉴定费2000元,并提供了相关收据及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证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该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院酌定被告姚某某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姚江红的损失为:41066元×70%=2874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停车费、拖车费、车辆损失修复费、停运损失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8746.2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519元,原告刘某某负担16元;保全费148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姚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起诉与举证进行答辩与质证的权利。
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针对此次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进行了划分,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恰当,本院予以采信。
原告称其驾驶的冀D×××××号捷达牌车租车在事故中受到损坏,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停车费与拖车费1000元、车辆损失修复费14759元、停运损失23307元及鉴定费2000元,并提供了相关收据及磁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鉴证结论书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该主张予以采信。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本院酌定被告姚某某对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原告姚江红的损失为:41066元×70%=28746.2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停车费、拖车费、车辆损失修复费、停运损失及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8746.2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519元,原告刘某某负担16元;保全费148元,由被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艳萍

书记员:侯力铭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