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俊某与姜某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俊某
刘占明(河北河间瀛州华兴法律服务所)
姜某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俊某。
委托代理人刘占明,河间市瀛州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刚,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俊某于2015年2月9日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了姜某刚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并应诉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刘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占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玉刚、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此事故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对相关人员的损失赔付,应参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付。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经审查此事故系保险责任事故,据此原告刘俊某的相关损失应先由被告姜某刚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投保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参照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刚予以赔付。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俊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49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4272元(4551元+13721元+1000元+5000元),其余37057元的损失(71819元-10000元-490元-24272元),因姜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沧州中心支公司共赔偿原告刘俊某保险金71819元。因原告刘俊某依法由事故对方承担的损失没有超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相关险种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姜某刚不承担原告刘俊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姜某刚垫付了原告刘俊某10000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将保险金61819元赔付原告刘俊某、将10000元赔付姜某刚。关于原告刘俊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的抗辩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据此对其此主张不予支持,其应当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支付的鉴定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刘俊某保险金61819元(赔偿款61819元、诉讼费1550、鉴定费2700元,共计66069元,打入原告刘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占明的银行卡内,户名刘占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间融兴支行、账号62×××56)、赔付被告姜某刚保险金10000元(户名姜某刚、开户行农业银行、账号62×××14)。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50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2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事故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作出责任认定,对相关人员的损失赔付,应参照事故的责任认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付。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经审查此事故系保险责任事故,据此原告刘俊某的相关损失应先由被告姜某刚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投保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参照事故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付,再不足部分由被告姜某刚予以赔付。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俊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49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24272元(4551元+13721元+1000元+5000元),其余37057元的损失(71819元-10000元-490元-24272元),因姜某刚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综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沧州中心支公司共赔偿原告刘俊某保险金71819元。因原告刘俊某依法由事故对方承担的损失没有超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相关险种的赔偿限额,故被告姜某刚不承担原告刘俊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姜某刚垫付了原告刘俊某10000元,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将保险金61819元赔付原告刘俊某、将10000元赔付姜某刚。关于原告刘俊某主张的其他损失,因无证据予以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的抗辩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据此对其此主张不予支持,其应当承担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及因诉讼支付的鉴定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刘俊某保险金61819元(赔偿款61819元、诉讼费1550、鉴定费2700元,共计66069元,打入原告刘俊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占明的银行卡内,户名刘占明、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间融兴支行、账号62×××56)、赔付被告姜某刚保险金10000元(户名姜某刚、开户行农业银行、账号62×××14)。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刘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550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2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国海
审判员:唐月明
审判员:高燕

书记员:胡玲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