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朱运通
朱运波
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来
张学东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朱运通,男,生于1961年11月29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运波,系朱运通弟弟,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来,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运通、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刘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19号)及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19号)的查封及对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的扣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运通、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刘某某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026-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19号)及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现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丹江口市交通运输局的工程款26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担保人殷宏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丹二巷(市政府办院内5#)房屋一套(建筑面积60.59㎡,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5119号)的查封及对担保人刘红所有的鄂c85106号东风标志牌轿车的扣押。
审判长:姚守杰
审判员:肖拥民
审判员:周献力
书记员:刘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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