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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朱运通与朱运通、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2年12月12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朱运通,男,生于1961年11月29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朱运波,系朱运通弟弟,生于1971年11月23日,汉族,河南省孟津县人,居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吴中经济开发区苏街1号。
法定代表人:沙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来,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学东,丹江口市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朱运通、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拥民

书记员:谈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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