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诉杨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马某某
马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任春宇,黑龙江任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春宇,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亦应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被告杨某某经别人介绍牵头,死者王成与三被告共同承包了云外天宾馆拆扒部分墙体的劳务,三被告与死者王成每人1000元劳务费用。王成被砸身亡,雇主为云外天宾馆,已经进行了大部分赔偿。死者王成与三被告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与三被告系共同合作承包劳务关系,虽无直接过错,但现场劳动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三被告亦在劳动中有互相合作、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及安全保障的注意,排除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义务。本案三被告对王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王成属农村户口,并居住在农村,可列入赔偿项目和金额有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13年末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9634.1元的标准计算20年,应为192682元。2、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职工半年平均工资20397元确认。3、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成的父亲王希录68周岁,应按12年计算,其标准应按2013年末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居生活费支出年6813.1元计算,还应按其四名子女的系数四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12年÷4名)20439元;4.王成的次女马洪超12周岁,还需抚养6年,按6813.1元的标准计算,再按夫妻双方的共同抚养义务系数二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6年÷2人)20439元;5.王成的长子马洪林7周岁,还需抚养11年,按6813.1元的标准计算,再按夫妻双方的共同抚养义务系数二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11年÷2人)37472元。王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8350元。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考虑王成的年龄,同时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0元确认。原告的以上损失共计应为331429元。雇主云外天宾馆赔偿了220000元,还剩111429元没有赔偿。依照公平受益的理念,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承担原则,三被告每人再补偿15000元较为适当。原告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是按人民法院实际确定的赔偿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4)项的标准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一百零六条三款、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每人给付原告刘某某补偿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每人负担308元,其余376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亦应得到尊重与重视。本案被告杨某某经别人介绍牵头,死者王成与三被告共同承包了云外天宾馆拆扒部分墙体的劳务,三被告与死者王成每人1000元劳务费用。王成被砸身亡,雇主为云外天宾馆,已经进行了大部分赔偿。死者王成与三被告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与三被告系共同合作承包劳务关系,虽无直接过错,但现场劳动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三被告亦在劳动中有互相合作、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及安全保障的注意,排除归责事由及免责事由义务。本案三被告对王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王成属农村户口,并居住在农村,可列入赔偿项目和金额有其死亡赔偿金应按2013年末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9634.1元的标准计算20年,应为192682元。2、丧葬费应按省统计的职工半年平均工资20397元确认。3、被扶养人生活费,王成的父亲王希录68周岁,应按12年计算,其标准应按2013年末省统计的农村居民人居生活费支出年6813.1元计算,还应按其四名子女的系数四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12年÷4名)20439元;4.王成的次女马洪超12周岁,还需抚养6年,按6813.1元的标准计算,再按夫妻双方的共同抚养义务系数二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6年÷2人)20439元;5.王成的长子马洪林7周岁,还需抚养11年,按6813.1元的标准计算,再按夫妻双方的共同抚养义务系数二分之一计算,应为(6813.1元×11年÷2人)37472元。王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78350元。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考虑王成的年龄,同时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应按40000元确认。原告的以上损失共计应为331429元。雇主云外天宾馆赔偿了220000元,还剩111429元没有赔偿。依照公平受益的理念,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承担原则,三被告每人再补偿15000元较为适当。原告的其他主张不予支持。另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费是按人民法院实际确定的赔偿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第(4)项的标准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第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一百零六条三款、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每人给付原告刘某某补偿款15000元,共计4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杨某某、马某某、马海洋每人负担308元,其余376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邢友
审判员:邱琳
审判员:苑立昕

书记员:孟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