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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渠贵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印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贵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迎宾东路75号。
负责人:杨文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耕,河北商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渠贵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志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印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渠贵全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事故车辆“晋K×××××”登记车主为祁县天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晋K×××××挂”登记车主为霍明生,被告渠贵全为该主、挂车的实际车主。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两份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其中,车辆“晋K×××××”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车辆“晋K×××××挂”三者险的保险限额为5万元。车辆保险期间自2016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止。
2016年4月6日6时许,王国平驾驶“晋K×××××、晋K×××××挂”大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平县半沟村路段时与相对孟喜福驾驶的“晋B×××××、晋B×××××挂”机动车发生碰撞后又翻到路外,造成孟喜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国平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晋B×××××”车辆的损失为87,430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5,245元,施救费用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首先由对方车辆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本案中,王国平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刘某的全部损失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原告的损失包括:车辆损失87,430元并由此产生公估费5,245元,施救费用5,000元,本院酌定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95,675元,本院予以确认。该损失未超过其保险限额,故以上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全部给付。关于被告要求对事故车辆重新鉴定,其没有证据证实鉴定结论错误及鉴定程序违法,故对其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损失95,6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公司负担。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0×××63,开户银行:河北省阜平县农行中兴分理处),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勾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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