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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姚某某、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
姚某某
王某
杨健国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
张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松陵。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
被告姚某某。
被告王某。
被告杨健国。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北京路366路。
负责人彭云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杨,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签收法律文书,提起上诉,接受调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沙市区园林东路2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黄金堂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姚某某、王某、杨健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江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王业才

书记员: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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