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琼,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华某某。
上海市闵行区江川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刘某与被告华某某、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倪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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