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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孟某某

原告刘某某。
被告孟某某(曾用名孟凡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供销社家属楼3单元4楼东门。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系孟某某,而原告提供借据的借款人系孟凡龙。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孟某某与借据借款人孟凡龙系同一人,属不能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系孟某某,而原告提供借据的借款人系孟凡龙。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孟某某与借据借款人孟凡龙系同一人,属不能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周玉斌
审判员:胡进根
审判员:丁晚屏

书记员:鹿永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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