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91年1月23日,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誉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创业路88号火炬软件园4栋404。法定代表人:朱爱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誉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已经退还了原告的购房款8万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家昌负担。
审判员 章红彬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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