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刘永军
沙胜才(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于九彬
庆安县雪松木业有限公司
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住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沙胜才,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九彬,未出庭,简历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庆安县雪松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兴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大华,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沙胜才、被上诉人庆安县雪松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大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于九彬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庆安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庆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杨晓涵
书记员:张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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