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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大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雷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系刘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饶阳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室。
负责人:张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沼,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大将所驾驶的赣D×××××小型轿车的查封(现存放于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审判长 李恩
审判员 辛春梅
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

书记员: 赵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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