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雷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饶阳县,系刘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大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饶阳县。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石某某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室。
负责人:张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沼,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17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大将所驾驶的赣D×××××小型轿车的查封(现存放于安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审判长 李恩
审判员 辛春梅
人民陪审员 乔建磊
书记员: 赵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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