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丁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亚捷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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