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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
丁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河北创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亚捷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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