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镇居民,现嘉荫县镇7。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发,嘉荫县司法局朝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畜牧兽医站科员,原住嘉荫县楼(现在押)。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乌拉嘎镇人民政府职工,现嘉荫县镇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满,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姜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姜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中止诉讼,于2018年11月5日恢复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某自行负担。
审判长 颜士华
审判员 周晓玲
审判员 付清
书记员: 程伊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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