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傅法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振国,男,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李孝臣,男,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月、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国、李孝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提交了结算单,能够证明原告为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修建了大门四个,原告与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形成了事实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相应义务,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尚欠加工费15187.8元未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系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故其民事责任应由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某欠款15187.8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晓勇 审 判 员  宋庆国 代理审判员  卢小峰

书记员:许玲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