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体美.
李富海.
湖北金某某笔有限公司
周双兵
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体美.
委托代理人李富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金某某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金鸿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樟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双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泽勇,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体美因与上诉人湖北金某某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体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富海,上诉人金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双兵、管泽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体美负担5元,湖北金某某笔有限公司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体美负担5元,湖北金某某笔有限公司负担5元。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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