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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佑汉与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佑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王昌登,石首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首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部,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90号附4号。
负责人:郭艾,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佑汉与被告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北京路营销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佑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佑汉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刘佑汉负担。

审判员  邹鲁锋

书记员:崔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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