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郑华
卢某某
刘义峰
陈斌
陈正文
王振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华。
被告卢某某。
被告刘义峰。
被告陈斌。
被告陈正文。
被告王振怀。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华、卢某某、刘义峰、陈斌、陈正文、王振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谢静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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