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祖喜,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吴华。
被告贺剑。
被告黄田。
被告吴华、贺剑、黄田的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吴华、贺剑、黄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玉华
书记员: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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