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某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连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4元、991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王某。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