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连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64元、9910元分别退还给上诉人刘某某、上诉人王某。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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