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王贵明,男,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善亮,男,汉族,住林甸县。
被告:刘某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
委托代理人明玉佺,男,林甸县四合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现原告因要收集证据。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百权
书记员: 姜宏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