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山西省介休市人,现住。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78号新闻大厦26—27层。负责人:郭建宙,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振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群众,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被告: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郭守敬大道91号。法定代表人:赵占波,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459号。负责人:于炳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省,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王振廷、邢台丰恺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振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振廷的起诉。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马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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