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北街。
法定代表人:赵雷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保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刘子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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