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委托代理人陈希同,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张桂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刘某1。
被告刘某2。
法定代理人万春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
被告刘某3。
法定代理人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
被告马占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孟村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刘某某、张桂贞、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马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刘某某、张桂贞、刘某1、被告刘某2、刘某3、马占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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