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厚祥,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西流河某某超市,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西流河镇西流河大街。
经营者:艾春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芬,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帅某某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彭场镇汪洲村。
法定代表人:彭发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为选择之诉,受害人要么选择起诉销售者,要么选择起诉生产者。而本案中,刘某某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同时起诉,并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直接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元予以退回。
上诉人仙桃市西流河某某超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身龙 审判员 苏 哲 审判员 颜 鹏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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