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琳,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昊晟,上海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施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施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诉被申请人施某某、陈某某、施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施某某、陈某某、施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刘伟民、张琼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施某某、陈某某、施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16,7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刘伟民、张琼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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