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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娟,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纪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路立军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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