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刘俊岭系廊坊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王娟
徐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解某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俊岭。系廊坊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娟。
委托代理人徐磊、李平,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娟、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怀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刘俊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娟及委托代理人李平,被告解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诉争款项系被告王娟、解某夫妻共同债务,但通过庭审调查,被告王娟与解某于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解某与郎立亚自2014年12月12日起便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较大,截止2015年1月14日郎立亚向被告解某汇款金额已达到1290500元。被告解某虽然认可该笔借款系其与王娟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均无法提供历次借贷事实中单笔借款的发生及履行的详细情况;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系表兄弟关系,且被告王娟与被告解某自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至2015年7月23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仅半年零几天,被告王娟对解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合理怀疑。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2015年5月20日双方结算后形成的借款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王娟、解某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王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被告解某当庭认可对其与原告刘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及数额,且有银行间交易明细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解某返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某亦认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36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每月2%向原告刘某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王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0元,由被告解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刘某主张诉争款项系被告王娟、解某夫妻共同债务,但通过庭审调查,被告王娟与解某于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被告解某与郎立亚自2014年12月12日起便资金往来频繁,且数额较大,截止2015年1月14日郎立亚向被告解某汇款金额已达到1290500元。被告解某虽然认可该笔借款系其与王娟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均无法提供历次借贷事实中单笔借款的发生及履行的详细情况;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系表兄弟关系,且被告王娟与被告解某自201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至2015年7月23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仅半年零几天,被告王娟对解某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合理怀疑。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2015年5月20日双方结算后形成的借款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认定上述债务系被告王娟、解某夫妻共同债务,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上述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王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被告解某当庭认可对其与原告刘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及数额,且有银行间交易明细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解某返还借款本金13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自2015年7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136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解某亦认可该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360000元,并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每月2%向原告刘某支付上述欠款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某对被告王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0元,由被告解某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张梓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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