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海某某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贵芳,河北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被告海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24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24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艾丽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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