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路北区军鑫里西山道23号。
法定代表人:郑盛元,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北瑞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尹艳肖
法官助理姚金丽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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