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佛山社区。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嘉荫县朝阳镇。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树满,男,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650元(缓交)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杨 杰
书记员:冯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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