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耿协洲,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叶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要求撤回对被告叶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叶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赵守国
书记员: 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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