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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易海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红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易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武汉海祥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50号。法定代表人:皮兴中,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易海某、武汉海祥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海某、武汉海祥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与其妻XX用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6栋2单元6层2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商2014)第2301号】向本院提供担保;同时担保人周艳敏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21栋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开国用(商2008)第2214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易海某、武汉海祥鑫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某与其妻XX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6栋2单元6层2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阳国用(商2014)第2301号】;三、查封担保人周艳敏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28R地块金色港湾四期21栋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武开国用(商2008)第221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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