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873822-0
负责人王连海,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宝兵,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俊营
审判员 张兆仲
审判员 王学燕
书记员: 党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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