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莲池区。
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冀0606民初74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查封,故应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张某某名下存款3960000元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良
书记员: 焦智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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