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曲在春,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地址: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63号大乘玉佛寺商业中心2-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纲。系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聊城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路南3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庆玉,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彩公司)、聊城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曲在春,被告七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纲、被告金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庆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3月3日、7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七彩公司指定的王晨文账户上。2015年1月31日,原告和王继芳与被告七彩公司、被告金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七彩公司欠原告和王继芳43万元(包括王继芳23万元),由被告金某公司用其开发的冠县五星金桂园二期房产(住宅房房号5-2103、暂估面积127.76平方米、暂估价值434384元;抵押物总金额肆拾叁万肆仟叁佰捌拾肆元)进行抵押担保偿还。在被告七彩公司未还清原告债务前,被告金某公司保证不对抵押房屋出卖、再抵押、出租。二、由于被告七彩公司对被告金某公司享有债权,在被告金某公司归还被告七彩公司借款时,应通知原告,由原告交回抵押协议,在被告七彩公司出具收据或委托书的情况下,被告金某公司可将款项直接付给原告。三、在抵押房产具备抵押登记手续时,被告金某公司配合办理抵押登记。四、本协议约定的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落款有原告等和二被告所盖印章。后因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3万元(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按月息2分计算);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七彩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转款凭证、抵押担保协议、原告与被告七彩公司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被告七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而被告七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七彩公司,应承担还款20万元的责任。原告主张应由被告偿还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间的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的请求,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且被告七彩公司予以否认,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七彩公司辩称,鸿开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和2月13日替其公司偿还了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因被告七彩公司所提供的原告书写的两份收到条,均系原告写给鸿开公司,且原告辩称与本案没有关系,故对被告七彩公司的辩称不予支持。被告金某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在抵押担保协议中已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担保。虽该房产未经登记,只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尚不具备,待抵押房产具备登记手续时,被告金某公司应予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故被告金某公司应在抵押房产价值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20万元。
被告聊城市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其开发的冠县五星金桂园二期房产(住宅房房号5-2103、暂估面积127.76平方米、暂估价值434384元)的价值内对上述借款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待抵押房产具备登记手续时,被告金某公司应予配合原告刘某某办理抵押登记。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河北七彩胭脂珠宝玉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扈朝杰 审 判 员 申素霞 人民陪审员 连晓丹
书记员:窦娜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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