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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康思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思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康思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思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康思思返还原告刘某某误存入其银行卡内的存款10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康思思原系原告的弟媳。多年前被告与原告之弟离婚。离婚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卡卡号:62×××24未取走,该卡在原告母亲抽屉内存放,原告的母亲也有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储蓄卡在该抽屉存放。2018年6月21日,原告欲将10000元存入母亲银行卡内,从抽屉取卡时误将被告的储蓄卡当做母亲的储蓄卡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南佐邮政营业部存款。当原告将10000元存入卡内后方知是被告的储蓄卡,因不知道卡的密码存款无法取出。随后原告找被告协商取款事宜、被告拒不配合。无奈,原告报警,警察出面与被告协商,被告仍不配合。因原告存款失误,误将10000元存入被告卡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时按照常理被告应当配合,然无论原告及警察怎样做被告的工作,被告拒绝配合取款,被告的行为明显构成不当得利。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依法判决。
康思思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依据原告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本院确认案件相关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1日,原告刘某某因失误将10000元存入被告康思思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上(卡号:62×××24),原告刘某某发现错误后,未能取得被告康思思的配合,原告起诉至法院形成本案诉讼。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意见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证、存取款业务凭单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原告误将被告银行卡当作自己母亲银行卡存款10000元,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而被告银行卡上收取10000元,帐户财产增加,被告未出庭提出自己财产增加的法律依据,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事实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康思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康思思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兴华
人民陪审员 赵瑞娴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书记员: 赵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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