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芝
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
河北萨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安永茂(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长青,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萨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城镇东牛村。
法定代表人郑会友,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永茂,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芝诉被告河北萨某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芝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芝负担。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芝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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