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会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禇向国,黑龙江禇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付,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某某,女。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
上诉人刘会生、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被上诉人荆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会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向国、被上诉人赫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付、韩耀东、原审被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荆某某、原审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5)集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会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9元、上诉人刘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69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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