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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陈某某等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原告:陈培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41岁,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刘某某、陈某某、陈培尧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林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陈某某、陈培尧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9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某某的丈夫陈保辉生前与被告有业务来往,被告多次购买陈保辉塑料,2015年7月18日经结账,被告欠陈保辉款99000元。陈保辉因意外事件身故,陈保辉去世后,继承人即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欠陈保辉货款99000元,有被告为陈保辉出具的欠条证明,欠款事实应予认定,在陈保辉去世后,其债权由其继承人即三原告继承,该债权属于三原告所有,应由被告向三原告清偿。被告因拖欠货款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16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三原告货款99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惠民 审 判 员  华国宇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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