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
张万马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玉光,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万马。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万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