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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广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伟,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产业园天瑞路3号1001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彪。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俊峰,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某某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其非法扣留原告所有的车辆:晋B×××××重型半挂牵引车、晋B×××××重型仓栅式半挂车;2.判令被告支付其欠付的运费1662(大写:壹仟陆佰陆拾贰)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营运损失18000(暂计算至起诉日)(大写:壹万捌仟)元人民币,直至被告返还车辆之日为止;4.本案受理费及所涉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以其车辆为被告拉煤;由原告从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的宏达洗煤厂装车,将煤运输到被告租用的位了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西城镇黄梁坡村的京原煤台卸车;运费每吨47元;吨数以煤车到京原煤台时过磅的吨数为准;运费待卸车后一天内转账支付。在宏达洗煤厂装车时,由被告工作人员负责指引原告具体装车、过磅、开票事宜。截止2018年4月30日,原告车辆己经按照约定运输2趟,已经结算一趟运费,截止今口尚欠运费1700元。2018年4月29日,原告按照约定与往常一样从宏达洗煤厂装车后出发,沿往常路线于4月30日到达预定京原煤台。过磅后,在开始卸车时,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说先别卸车了你拉的煤有问题。车和车上的煤都扣在这。交涉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说,等待鉴定结果吧。5月1日被告工作人员说鉴定结果出来了,煤的质量和以前相差太远、肯定是你偷换了。被告将原告的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扣在煤站。多次交涉后,被告坚持认为是原告将煤偷换了,要求原告赔偿煤的损失并交纳罚金50000元人民币,才能放车。此后,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解释,首先,原告车辆装载的煤是按照双方约定,在被告指定地点,同时按照被告工作人员的指令拉的;其次,运输的路上。原告车队一直相跟行进,在晚上车队休息时,司机也都是在车里休息;第三,那么大一车煤,要想偷换,谈何容易啊。可是,被告根本不听原告解释。坚持要原告交纳罚金,说只有这样才可能放车。不然就一直扣着。原告依照双方约定拉煤运输。可是,被告无端诬陷原告偷换煤,井据此非法扣留原告车辆,给原告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返还车辆,支付运费及赔偿损失。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并非侵权责任纠纷,而应是运输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载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某某以厚载公司非法占有其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原物并赔偿损失,应为侵权纠纷。刘某某选择向侵权行为地阳原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厚载商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贵新

书记员:钱东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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