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被告:高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宇祥供热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宇祥供热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被告:王海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克山县宇祥供热公司员工,住黒龙江省克山县。(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被告: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地址:克山县克山镇北大街二段路东(1街4委1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妍,黑龙江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雪、韩某某、王海兵、克山宇祥热电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晓伟
书记员: 杨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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