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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