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煌,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沪蓉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662288197H。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贤学,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秋华,湖北省必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巴东县大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长 宋骁宇
审判员 田文艳
人民陪审员 毛兴凯
书记员: 张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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