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汉族,村民,生于1970年10月2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熊某,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1日,居民。
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重庆路福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智玉,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俊军,居民。系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汉裕 审 判 员 张一君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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