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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熊某与熊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汉族,村民,生于1970年10月20日,湖北省郧西县人。
委托代理人易敬全,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熊某,汉族,生于1961年10月21日,居民。
被告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重庆路福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智玉,现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俊军,居民。系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熊某、十堰市德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汉裕 审 判 员  张一君 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

书记员:胡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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