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无职业。
被告湖北圣宝某电动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小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学军,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黄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湖北圣宝某电动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祥 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书记员: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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