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北郭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爱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称勾镇王村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志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北皋镇西街村人。
被告:程全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魏县北台头乡杜甘固东村人。
被告:王治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邯郸市临漳县称勾镇王村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齐爱民、关志敏、程全喜、王治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雷、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领坡、被告齐爱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被告程全喜、王治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志敏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1206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8月份,原告经中间人王永刚介绍与被告孙某某、齐爱民口头约定FTC保温砂浆买卖事宜,用于两被告合伙承包的邯郸市创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的创鑫6期工地。双方约定FTC保温砂浆每立方540元,20袋为一立方,运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将运输工作交由朱少锋来完成。2012年9月18日开始运货,到2012年11月21日结束。货物运输时由被告员工关志敏、王志刚、程全喜等人收货并签字确认。从开始送货至今,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没有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被告孙某某承包后又发包给被告齐爱民承包的创鑫阳光城六期外墙保温工程送FTC保温砂浆共计40393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齐爱民作为材料的收货方和实际使用方,应当承担给付原告材料款的义务,被告孙某某作为向齐爱民施工的发包方和该材料的最终定价方,应与被告齐爱民共同承担给付义务。被告在给付原告283357元材料款后,因材料亏量对给付原告剩余材料款产生异议,被告孙某某在谈话录音中承认还欠原告73万元,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关志敏、程全喜、王志刚系被告齐爱民雇佣员工,不应对此材料款承担给付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齐爱民共同支付货款73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二被告承担超过该数额材料款和要求被告关志敏、程全喜、王志刚支付该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主张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该货款不应由其给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齐爱民主张原告所供的货系被告孙某某供应,被告孙某某已将该货款扣除,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齐爱民主张该工程有张运喜和自己共同承包,应追加张运喜为共同被告,因原告没有主张,被告齐爱民和张运喜共同承包是其二人内部事情,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齐爱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货款7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20元,保全费4670元,原告刘某某负担820元,被告孙某某、齐爱民共同负担15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建刚 审 判 员 华晓英 人民陪审员 姚 娜
书记员:吴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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