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朱国臣(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李洪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朱国臣,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李洪瀛,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臣,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洪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刘某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3)龙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刘某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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